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桦南检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9********,满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15时10分许,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黑D****5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桦南县至大八浪乡公路行驶,当车行驶至桦南县五一村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市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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