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于2020年12月1日被我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3时30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车在高碑店市泗庄镇庞场村村内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6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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