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81********,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住福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远县新大桥往镇远县芽溪新城方向行驶,22时54分行驶至新中街路50米处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40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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