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81********,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住福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远县新大桥往镇远县芽溪新城方向行驶,22时54分行驶至新中街路50米处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40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