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2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会员,系河南中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清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3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33****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青年路英协路附近出发,沿福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未来路交叉口处时与驾驶豫ATU835号出租车司机吴某某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纠纷,后吴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赵某某查获。经对赵某某抽血检测,赵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8.44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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