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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住浙江省缙云县壶镇*****号。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9日,赵某某驾驶贵A2***号小型轿车由广顺镇平桥往广顺镇罗湖桥方向行驶,20时15分许,该车行驶至广顺镇夜朗大道0公里加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赵某某到广顺镇罗湖医院进行提取血液样品,并将血样品低温冷藏保存于长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物证室。长顺县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01月20日送赵某某血样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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