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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8********,汉族,小学文化,系贵州**有限公司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2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21时01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ClD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习某某城往习某某收费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习水蓉遵高速连接线5公里+500米(习水收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经遵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63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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