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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0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蒲城县**乡**村*组,现住蒲城县**小区。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本县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梦园幼儿园门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14.22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能积极配合调查、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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