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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19时28分,酒后驾驶粘贴临时号牌为吉F****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附近时,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36mg/100ml。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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