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4********,汉族,肃州区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栋**号,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2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甘F****0号大众途锐小型越野车沿肃州区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宏兴嘉园小区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液样本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3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