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2********,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其宁*****号小型轿车沿环县环城镇环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康润家园门前附近路段处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处,后被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同年2月22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85.3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