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A6****号小型面包车沿兰州市安宁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新路南口时被巡查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2.87㎎/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8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车行驶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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