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64********,侗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局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现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玉屏侗族自治县沙湾大桥往烟草公司方向行驶,车行至烟草公司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发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民警随即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08mg/100ml。

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前往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保证人相关情况、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抽血照片、血液样本入库出库说明、存取血样登记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数据单及照片、视听资料制作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