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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11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住武陵源区**街道**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2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乘坐由吕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自张家界市武陵源城区往慈利县方向行驶,经黎子坪隧道后,因吕某某眼睛不适且夜晚视线不好,换由赵某某驾驶。后赵某某驾驶车辆至长张高速公路阳和收费站准备驶入高速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张家界支队慈利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当场对赵某某进行三次酒精检测仪呼气测试,检测结果分别为104毫克/100毫升、99毫克/100毫升、101毫克/100毫升,随即将赵某某带至慈利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采样。2020年3月26日,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赵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7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赵某某先后于2020年3月26日、3月28日在办案民警电话传唤下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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