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号,农民。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18时49分,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行驶至G312线公路1721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所送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6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