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6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乡**村。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赞皇县**村口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82.96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接受公安交警大队的十日教育管理,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