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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8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5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T*****黄色大众汽车,在深州市**城**街由南向北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其未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偏低,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不起诉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我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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