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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庞文博,河北省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西街馋人小馆饭店向西山公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世纪路**饭店附近路段时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9.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其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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