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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某某市某某市,住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0时30分许,赵某某在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板面馆饮酒后驾驶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板面馆门前向后倒车后起步向南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向左打方向的冀B*****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赵某某血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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