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法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笛,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1日19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平陵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钱家路路口国炬文体用品店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5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其实施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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