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4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醉酒后驾驶自家无牌无证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望某某四望公路至东升乡地方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前头后村南路段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望某某公安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取缔。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4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讯问,赵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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