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镇**队。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00时46分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路**家乐福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95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在交警路检时查获,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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