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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白色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蔡县古吕镇华星路青春不散场休闲吧,与休闲吧内服务员发生纠纷,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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