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暂住本市城关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定,于2020年09月1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川A*****号车沿拉萨市城关区德吉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德吉南路“呈祥东馆”前路段被拉萨市交警支队城东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由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73 mg/ 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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