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塔吊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CE****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与荆马河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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