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酒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西湾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20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冀G5****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至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区政府红绿灯路口时,因涉嫌醉酒后驾车,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1mg/100m1。同日21时29分,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医务人员在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取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血液检材。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09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 8月 3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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