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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三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建三江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建农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家园**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农垦社区**区**委**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黑R****9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建三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不起诉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 证人赵某甲、黄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指认笔录;

6. 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三江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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