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3〕7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5********,**族,小学文化,广德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县**乡**村,现住安徽省广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1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19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德市桃州镇广阳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处,被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86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赵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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