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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白云大道北白云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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