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K****号小型轿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新新大道南进新塘镇环城路南23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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