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33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凤岗镇**村**路**巷**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鹿邑县**乡**村东**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血中乙醇含量为115.42mg/100ml)驾驶豫P3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凤岗镇水岸山城路段,被交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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