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单元**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户,青岛**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路口时被民警抓获,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10.7mg/100ml。后经检测,在赵某某血样内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3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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