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镇**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在本市市中区**路**庄**区**号门前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浙******小型客车起步时与门口北测水泥门墩相撞,造成水泥门墩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赵某某继续驾车行驶5、6米后,将车停下。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赵某某有饮酒后驾驶车的嫌疑。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4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7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赵某某到案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发后赵某某赔偿**号房东盖某某(男,61岁)损失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赵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继元不起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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