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部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1月1日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朐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3日14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面包车沿九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店村南300米处时,被临朐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97mg/100ml。
以上事实有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无加重情节、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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