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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93********,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县,现住地:许昌县*乡*庄。工作单位:无,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宝某某公安局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执行拘留,叶县看守所因其病情极易出现严重出血,认为对其羁押具有一定风险,未予羁押。2020年11月11日,本院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0时19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6***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宝某某中兴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东城国际小区门口处时,被宝某某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 88.8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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