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4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濉溪县烈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濉溪县二堤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进行呼气检测,赵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其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11月25日,赵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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