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3********,汉族,高中肄业,系宿州市**有限公司职工,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小区**号楼**室,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从宿州市**小区东区北门驶出,沿宿州市**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幼儿园门口停车位停车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69毫克/100毫升。
赵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6月23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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