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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6********,彝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中国南方电网威宁县供电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镇**社区**组,现住威宁自治县**街道*****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5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21时57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贵FEB993号本田小型普通客车,从威宁自治县滨海大道往老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接待中心路口处时,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17.90mg/100ml。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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