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镇**村**屯**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里**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D****N的白色速腾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由东向北右转驶入金钟河大街与瑞庭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酒精检测、涉案车辆注册信息、被不起诉人的驾驶员资格信息、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
5、视听资料:民警现场检查、采血等执法过程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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