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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9********,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街**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2020年6月15日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22时5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津R****0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庄园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庄园北道柴楼新庄园竹园北门处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引河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系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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