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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号牌为川******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玉泉街道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109mg/100ml、111mg/100ml,后执勤交警将其带至蓬溪县恒道骨科中医院提取血样两支并送检。经鉴定,所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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