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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3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镇**村**号,住嘉峪关市**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红色“爱玛”牌轻便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电动),沿嘉峪关市胜利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爱民一小区东门时,与从爱民一小区东门驶出的徐某某所驾驶的甘B1****号黑色“起亚”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0.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的“爱玛”牌轻便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

2020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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