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89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嘉兴****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57****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南湖区越秀北路越秀春天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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