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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50324****,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社**号,住喀什市**国际*单元****室,准驾车型:C1,无前科,经喀什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赵**同朋友在喀什市唐城国际“码头故事”火锅店吃饭、饮酒,期间喝了4瓶雪花啤酒。当日23时许,赵**驾驶川E****号车从唐城国际停车场出发,途径二环路、团结路交叉路口等路段,行驶至团结路中央大厦路段时,被卡点民警查获。后侦查人员带赵**到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赵**静脉血内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赵**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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