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石家庄市正定县,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唐山**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路**里**楼**门**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0****小型轿车沿唐山市路北区正兴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电路至站前路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6.90mg/100ml。
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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