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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喝酒后驾驶粤L3****号小车沿广梅汕公路由博罗往河源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湖镇镇响水平安山红绿灯石子桥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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