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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92********,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家属院**号楼**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丽娜,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张某某一起在赵某某家中吃饭喝酒至15时许,张某某离开后,赵某某在家中休息。2020年6月1日晚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上海大众”牌、车辆识别代号为LSVN74BR7KN******的小型轿车,沿兰州市西固区范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范坪路福利东路交叉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固大队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64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4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兰州公安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某、康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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