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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7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车队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小区**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凌晨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至昆明市沣源路与龙泉路交叉口东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6.67mg/l00(乙醇/血),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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