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九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5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住黑龙江省嫩江市**社区**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17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码为黑R****5的小型轿车,沿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局直北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九三大桥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4mg/100ml。到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不起诉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使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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