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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24241984********,汉族,大学本科,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3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赵某某驾驶冀BM****号小型轿车在唐山市丰某某文化路26号由西向东右转驶入文化路时,与由北向南方某某驾驶的冀BW****号小型越野客车相刮,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冀BW****号小型越野客车上的乘员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号【1302122282】酒鉴字2019第2886号鉴定意见,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04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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