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41209****,汉族,高中毕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镇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城关镇中山大街45-122号。2020年2月2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驾驶豫RF****号小型轿车行至镇平县平安大道与健康路交叉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发现并现场查获。经依法定程序对赵**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85.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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